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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人民法院报 选聘专业分析师参与审判 天津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本报天津11月14日电 (记者 张晓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选聘专业心理分析师
人民法院报


选聘专业分析师参与审判
天津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本报天津11月14日电 (记者 张晓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选聘专业心理分析师。根据通知要求,已设立综合性少年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天津法院自11月15日起全面开展心理干预工作。

  据了解,心理分析师由天津高院和团市委共同在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政治业务素质高、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志愿者中选任,授予“天津市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分析师”证书,并根据属地和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向各级法院推荐。心理分析师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一方面帮助他们缓解因为审判带来的心理压力,矫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预期,消除犯罪造成的心理伤害。另一方面,撰写未成年当事人心理分析和评估报告,供法院在制定审理方案和作出处理时参考。与此同时,还要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和判决后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和心理矫治工作,并对未成年人案件心理干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知》要求,各基层法院对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原则上都要进行心理干预;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请求,结合具体案情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心理干预;对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心理干预;审理二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需要以及一审期间心理干预工作的情况,继续进行心理干预。

  天津高院和团市委将对重点单位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在汇总、归纳实践中存在问题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干预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