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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类人群7日起“制度化”享受政府临时救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新华网浙江频道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为进一步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浙江省政府决定“制度化”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记者6日从浙江省政府公布的
新华网浙江频道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为进一步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浙江省政府决定“制度化”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记者6日从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了解到,该省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人群: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须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浙江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临时救助的操作将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由各级政府合理安排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根据浙江省政府公布的试行办法规定,从2011年2月7日起,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此外,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其救助标准由市、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据了解,浙江省的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浙江省政府指出,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的钟其副研究员表示,旨在促进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的临时救助,浙江率先形成制度化的帮扶,将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