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检察日报 重庆7年查处370名医生职务犯罪 潜规则盛行是主因 资料图 口给药事委员会成员的回扣往往以药品“宣传费”、“广告费”、“新品推广费”的名义;给开方医生的回扣是“处方费”;给药房的“回扣”则是“统方费”,有的还组织开展娱乐活动,进行摸奖,实际上是变相给医生和专家回扣。 □很多涉案人员接受调查时都提到了潜规则,不少人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医疗回扣是普遍现象,法不责众,甚至将这种交易视为行规,争相效仿,进而公然索贿。 □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金额大,是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60.5%的案件都是多次作案,有的作案时间长达10年,有的犯罪次数多达126次。 2010年9月1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医生但三利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认定,但三利在担任该院内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收受药品供应商王某贿赂,2006年每月1000元,2007年每月2000元,2008年和2009年每季度1万元,总计受贿14万余元。 但三利案是重庆市近年来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重庆市检察机关近期的一份调查显示,2003年至201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医疗卫生系统涉嫌职务犯罪370人,其中贪污75人,受贿269人,其余的系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等;查处卫生局局长、副局长10人。 这份调查透露,重庆市40个区县中有38个地区的医疗卫生系统涉案,涉案人员多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及一些药械、总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其中医院院长、副院长达157人,占42.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环节、申办执业证件、财政专项拨付资金、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等环节易发案。 调查:贿赂犯罪所占比例达73.8% 据统计,在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中,受贿犯罪269人,行贿犯罪4人,两项数据占73.8%,表明贿赂犯罪突出,势态严峻。办案人员介绍,这些犯罪行为通常都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多头行贿”。贿赂行为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一人在一个项目中受贿,一人在多个项目中受贿,都有出现,且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这种“多头行贿”的方式,一旦案发,行贿人往往全盘招供,几家单位负责人或某一单位的多名人员被“一锅端”。如,重庆某公司先后向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刘松涛、重庆西铝职工医院院长刘璋华及该医院设备科科长杨根等人行贿50万元、60万元和8万元;又如綦江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精神病医院院长、精神病医院副院长、东溪医院院长、妇幼保健院院长、郭扶镇中心院院长、古南卫生院院长,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均收受了同一个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贿赂。 窝案串案突出。调查显示,大部分贿赂行为发生在医疗器械采购、医院与其他方面的业务合作、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商业活动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多个职位上的人员,暴露出医疗卫生领域权钱交易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如,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与重庆维多医院管理中心合作代检、体检业务中,重庆维多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人陈思在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刘松涛的关照下共同获利,并且向该医院体检中心负责人尤东行贿26万元,向财务处处长李忠宝行贿2.1万元,送给财务处出纳曹树昭回扣14万余元。 索贿现象突出。一位办案人员说,海南某公司驻渝办事处主任曾某在投标前,用信封装了3万元钱给某医院院长刘某,准备“意思一下”,刘某把信封拿起来掂了掂后嫌少,就把钱还给曾某,直接要求返三四个点。曾某最后不得不向刘某行贿10万元。这位办案人员透露,2010年,在查办的50余件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几乎都存在主动索要贿赂的行为。 贿赂名目众多。从查办的案件看,药品采购和器械采购中既有“明扣”也有“暗扣”。“明扣”给医疗单位,“暗扣”给集体分配,或者直接给个人——给药事委员会成员的回扣往往以药品“宣传费”、“广告费”或者以“新品推广费”的名义;给开方医生的回扣是“处方费”;给药房的回扣则是“统方费”;有的还组织开展娱乐活动,进行摸奖,实际上是变相给医生和专家回扣,还有直接为医务人员报销各种发票的,等等。所给回扣中既有现金,也有实物。实物也从最初的家用电器、高档服装、贵重首饰,发展到小汽车、商品房等。如,2010年查办的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外科主任丁世凯受贿案,行贿人就是通过为其支付购车首付款、代付购车按揭款,并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为其代缴车辆保险费、路桥费等方式,向其行贿11万余元。 贿金大大增加了医疗成本。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医疗贿赂案件中,贿金占据了行贿人利润的相当部分,甚至绝大部分,从而大大抬升了医疗成本。如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X光机和心血管造影系统时,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以远远高于市场的价格中标,赚取160余万元利润,后来仅向该医院院长刘松涛行贿就达50万元。 据重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介绍,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金额大,是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有60.5%的案件都是多次作案,有的作案时间长达10年,有的犯罪次数多达126次。如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会计刘雨与财务科入出院处收费员兼出纳唐海川合谋,在不到两年时间里,采取不入账手段,作案95笔,平均每个月作案4起,将400多万元医疗款中饱私囊;又如綦江县妇幼保健院出纳陈光毅,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采取收入不进账或少进账、擅自空填现金支票提取备用金等手段,挪用公款48万余元,作案多达126次,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反思:潜规则盛行是主要原因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医疗卫生系统腐败案件之所以多发,除医疗资源稀缺,药品生产企业竞争压力较大,医务工作者培养的高成本性和低收益性等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外,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医院一把手权力过大。办案检察官指出,医院的重大业务合作、医疗器械的采购、重大工程建设的发包,都由一把手说了算,缺乏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是滋生犯罪的重要原因。如在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外医疗合作中,仅凭院长刘松涛一句话,就可以和其他机构甚至个人合作。在合作中,刘松涛也可以任意确定核算办法,为个人谋取私利。在该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虽然医院也有设备采购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其他院领导、相关内设部门负责人也参与讨论与决策,但刘松涛收受贿赂后,通过事前给相关人员“打招呼”,使会上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形同虚设,反而成为其大肆受贿的挡箭牌。 监督缺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以药养医客观上导致一些医院、医生利益驱动,而主管部门却监管乏力。据办案人员介绍,目前以医药代表为中心的贿赂犯罪,主要涉及药剂登记、临床、药事委员会、采购、开方发药等五个环节,涉及的主要人员包括药剂部门主任、临床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和主管副院长、院长,以及采购员、开方医生、药房主任等,应当说,这些环节都有防范措施,但贿赂犯罪频频发生,与监管缺位很大关系。 潜规则盛行。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感受到,卫生系统自身存在的行业风气不正,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的流行,是导致卫生系统大面积发案的重要原因。很多涉案人员在接受调查时都提到了潜规则,不少人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医疗回扣是普遍现象,法不责众,甚至将这种交易视为行规,争相效仿,进而公然索贿。 “医务工作者扭曲的价值观和法律知识的欠缺程度留给我们的印象很深刻。”一位检察官说。 一是心态失衡。办案人员总结出涉案医生的几种不正常的心理:其一,攀比心理。一些医生看到别人有钱、有车、有别墅,特别是社会上的一些暴发户财大气粗,灯红酒绿,心理不平衡后,其“职权”就成为获利的工具。其二,交易心理。在以权换钱,权钱交易日趋严重的社会风气下,很多人为别人办了事,总希望有所回报,往往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画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其三,补偿心理。有的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在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 二是道德失范。一些医务工作者缺乏自身修养,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丧失了理想、信仰、道德和做人的操守,追求低级趣味,包养情妇、沉溺赌博,走上犯罪道路。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刘松涛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他生活糜烂,大搞权钱交易,与多名女子有染,导致其一步步走向毁灭,最后因受贿13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三是心存侥幸。很多涉案医生虽然知道贪污、受贿会犯罪,但总是心存侥幸,认为社会上有许多人都在贪污、受贿,没有被抓住的大有人在,只要自己手段高明,朋友关系到位,赃证藏匿隐蔽,应该不会“出事”。调查发现,一些涉案医生认为院长、主任可以收,自己当然也可以收,上行下效,导致案件多发。 四是私欲膨胀。在了解大多数涉案人员的背景时,办案人员发现,他们中间的多数也曾经以辛勤的工作获得了患者和上级的信任,有些人还肩负一定的领导职责,但由于大权在手,久而久之,头脑就开始发热。一次得手,私欲顿涨。 对策:“五招”预防职务犯罪 针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高发现象,办案检察官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加强对医药器械采购的集中管理。检察官建议,由卫生管理部门设立医药器械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健全和规范采购工作流程,确保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对一些目前还没有市场参考价的进口设备,可以通过价格认证中心等专业机构,对产品价格进行论证,并给出一个较合理的价格,这样既可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又可提供给领导对价格进行审核和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医疗机构职务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不力。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医疗机构要针对内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医疗设备在中标单位配送环节的监督,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和措施;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对采购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加强对采购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引进竞争机制、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等措施,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和“一言堂”。强化监督检查,善于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检察机关对医疗系统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直至诱发职务犯罪。对这一深刻教训,医疗系统应引起高度重视,要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应将各种招投标摆在阳光下操作,避免领导直接插手招投标甚至由领导定标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同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物资和医疗设备、器械、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实行廉洁准入,防止有行贿劣迹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正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