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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2012年起禁止商家送券返券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中国江苏网 江苏拟2012年起禁止商家送券返券 面对商家形形色色的返券陷阱,你是否觉得进入了“连环套”?面对虚高的“原价”和虚伪的“折扣”,你是不是希望脱下虚伪的价格外衣,统统变透明?昨日,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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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2012年起禁止商家送券返券

    面对商家形形色色的返券陷阱,你是否觉得进入了“连环套”?面对虚高的“原价”和虚伪的“折扣”,你是不是希望脱下虚伪的价格外衣,统统变透明?昨日,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包括返券、原价标注等在内的价格标注行为均进行了规范。

商家不能返券(包括电子券)促销

    条款一: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返)购物券(包括电子券)。

    解读:返券是此前消费者最反感的一种促销方式,因为返券之后,陷入连环套,买了还得继续消费,再返券需要再消费。省物价部门表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实返券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强制销售行为,当消费者满一定消费额时,经营者通过返券的方式“迫使”消费者进一步消费,否则就得放弃这部分权益,将消费者拖入循环消费。而经过几次连环消费后,一旦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很可能已无法退货,造成损失。

    其实不少经营者也对返券这种方法很“无奈”,大家都在返券,他们迫不得已不返也不行,但他们承认,这样既增加了经营成本,还容易涉嫌欺诈,希望政府管理部门能统一禁止,大家都不返券,最方便。综合这种情况,省物价部门根据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查处“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返券行为予以禁止。

赠品价值不能超过商品价格1成

    条款二:商家赠品价值不能超过商品价格1成,并应当标明赠送品的价格,成交价格按照消费者付款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确定,赠送价值不超过1%的除外。

    解读:商家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经常使用,但为何要规定赠品不超过商品价格的10%呢?省物价局表示,规定了10%的价值限制,主要是基于“合理性”考虑。一般情况下,赠送价值应当是经营者让出的“纯利”。按照利润率看,10%是一个很大的利润值,如果经营者送得更多,说明其标价中的“虚高”成分较大,所标商品价格就涉嫌“不合理”、涉嫌“不公平高价”。

    事实上,在返券活动中,有的返券甚至超过购买金额的100%或者更高,可见价格虚高的严重性,因此,拟通过作出这一规定,限制虚高价格,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1%基于正常情况下的商家积分方式,可用于兑换小商品或者支付停车费用,符合商业惯例并有利于消费者、经营者,因此不作规定。不过,省物价局表示,如果经营者赠送(返还)现金的,不受本条第一款10%的限制。

消费者讨价还价成功

后面的消费者可“成果共享”

    条款三: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付款方式等因素。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

    解读:讨价还价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交易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让很多人也很头疼,有的人善于还价,就能拿到低价,有的人不擅长,同样的商品却要掏不同的钱来购买。物价局表示,交易价格不因消费者的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年龄大小、讨价还价能力的不同而不同,才能真正实现交易公平,弘扬中华民族一贯倡导的“童叟无欺”的商业美德。因此规定,经营者对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

    虽说讨价还价已经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违反了公平、公开的交易原则,也增加了交易成本,消费者适应了多年的讨价还价的方式,也不适宜一下子禁止,但是规定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后,“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也就是说,如果个别消费者讨价还价成功,那么这个“成果”后续消费者将能够“共享”,也能享受到这个低价。

原价必须是7日内最低成交过的价格

    条款四:经营者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包括所有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一切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标示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

    解读:现行规定搞促销必须遵循原价规定,到底什么是原价,这次规定就是活动前七天内的最低成交价。如果前七日内都没有成交怎么办?那就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据了解,考虑到新开业商店促销,规定新开业经营者七天内促销的可以优惠,不受原价的限制。

卖不出去改标价不能算“降价”

    条款五: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该行为视同经营者调整价格。

    解读五:如果一件衣服标价599元,结果一个月也卖不出去,商家无奈将其降到399元,能不能对外称降价或者打折200元?不能!省物价局表示,经营者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因为经营者标价过高,不能适应市场,降低标价销售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是与现行法律规章规定的降价行为不同,降价是在实际有过销售的基础上实行的,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要求经营者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宣传降价,否则就构成价格欺诈。

“满即送”必须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的商品卖

    条款六: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活动,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

    解读:本柜(总额可由多个商品累计)满399元赠送99元,打出这样的广告语的商场不少。但是消费者在好不容易买到400多元商品后拿到99元的返券却失望地发现,该柜台最便宜的商品也要100元。不用吧,觉得浪费了99元的券,用吧,还差那么一点就是不够,只能继续消费继续拿券,累加后购买。

    据了解,省物价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的实际销售中最便宜的商品都超过满就送的金额,甚至数倍,这样就不得不让消费者陷入循环购买的“怪圈”。

赠品数量有限,必须标示具体数量

    条款七:经营者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有限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发生。

    解读:买满1000元,赠送价值199元的豆浆机一台,这是消费者并不陌生的促销方法。但是有的消费者兴冲冲买满1000元,却得到商家的手指一指:“赠品有限,送完即止”,我们赠品送完了,抱歉。这样的行为将来不能再有,省物价局表示,明示数量,可以让消费者有较为准确的预期,在确定可能在有限的数量中买到商品,进而作出消费决定,防止经营者以极少量的优惠品做过分夸大的宣传,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商品标价不能“以大欺小”

    条款八:除有特别规定外,同一商品多件装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

    解读:此前报道过,南京有消费者发现,在将一家超市瓶组合装的可乐买回家后,将总价除以6,却高于同超市单瓶装可乐的价格,本以为多买划算,结果却吃了亏。物价部门表示,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多数消费者不计算单价的习惯、以同一商品单件标价较低而多件联装较高的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高价的多联装。

会员优惠价也要和普通价在同一标签上标注

    条款九: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适当的优惠价格,优惠价格应当在同一标价签上显著标明;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除时间条件外)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

    解读:会员享受88折优惠,普通人买100元的商品,会员买只需要88元,但是这样的优惠今后要明确标识在同一标价签上了。虽说“会员制”符合国内外商业惯例,但是据了解,过去价格规定中,这种情况属于空白。

    现在不少商家标价时有的一货两签,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分开标示;有的一签两价,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标在同一签上;也有的以POP纸标示,形式不一,给管理也带来不便。为统一标示形式,省物价局规定对有会员价的商品实行一签两价的标示方式,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

分期付款额外加收费用要明示

    条款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标示的价格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支付的人民币金额。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大件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明示。

    解读:市民张先生购买私家车一辆,商家此前号称可以“无息”分期付款。办了手续的张先生本以为无其他费用了,后来却发现,还是要缴纳一笔和原本利息差不多的“手续费”,只是商家换了托词而已。

    物价局表示,相比一次性付款增加经营成本,适当加收合理费用符合商业惯例,但是如果要以此为条件加收费用,必须按规定明示消费者,给予消费者充分知情权。

做了广告就要担责

    条款十一:经营者的促销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可靠,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

    解读:在广告商号称买100元送30元现金,但发现前来购买的消费者太多,立即以店堂公告形式取消原来承诺。这种情况不少消费者也遇到过,此次物价局规定,如果经营者宣传广告中标示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应当在发布相同宣传广告的媒体上的相同版面纠正,纠正之前应当履行原有的价格承诺;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