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律师协会获悉,市委政法委等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涉密、涉黑、涉贪等重大特殊案件外,我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直接向看守所申请,不需再经侦查机关批准,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一般案件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规定》是深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深圳海关缉私局于本月1日联合印发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侦查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限制律师的会见权。看守所应当设置律师接待室或律师接待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特殊案件侦查机关若无故不派员,看守所可自行安排会见 根据《规定》,侦查机关向看守所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该案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并注明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派员在场。 上述几类案件中,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看守所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侦查机关注明会见时派员在场的,看守所应当在安排会见的48小时前,通知侦查机关派员参加会见。侦查机关如无故不派员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间派员的,看守所可以自行安排律师会见。 法定工作时间段内会见次数、时间不受限 法定对外办公工作时间段内,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因特殊情况,律师需要在节假日或者在法定对外办公工作时间段以外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看守所值班领导批准。 根据《规定》,为防止串供、诱供等情形发生,律师不得会见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辩解或者翻供;不得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等行为。 市律协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长期困扰我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将显著改善我市刑事专业律师执业环境。市律协将高度关注即将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应对,继续推进保障我市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 □背景 “会见难”一直困扰律师界 “会见难”一直是律师界关注的议题。2011年,市人大代表林昌炽、张丽杰、吕成刚、童新、于秀峰、黄亚英联名提出《关于推进<律师法>实施,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的建议》,详细分析了律师的“会见难”的详细情形。 1、审批难 我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过侦查机关(公安局、海关缉私局、检察院等)批准。有些基层单位(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尤其是派出所)审批程序繁琐,需案件承办人及分管领导分别批示。 2、会见时间、次数受限 有些侦查机关承办人员随意规定律师会见时间与会见次数。律师会见常以两次为限,且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时甚至只被允许会见10分钟。 3、询问案情受限 侦查机关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以种种理由干预律师详细询问案情,甚至出现有的干警只准律师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罪名的情况。 4、会见场所不足 看守所普遍存在律师会见室太少的问题,律师会见排队的问题尤为突出,律师对此反映强烈。 5、会见受监控 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中指派干警“陪同会见”,部分看守所甚至以防止事故发生为由安装摄像仪器,对律师会见予以全程监控。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