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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7月1日起实施减刑假释新规 案件审理均公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河南日报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一律公示 新华网河南频道4月14日讯河南日报报道:(记者谢建晓)4月12日至13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省看守所共同在新乡举办了全省减刑、假释工作培训班。会议透露,减刑、假释工作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规,法院审理
河南日报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一律公示

  新华网河南频道4月14日讯河南日报报道:(记者谢建晓)4月12日至13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省看守所共同在新乡举办了全省减刑、假释工作培训班。会议透露,减刑、假释工作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规,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公示。

  据介绍,全省法院系统从事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法官,全省检察系统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以及我省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3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即将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规范。

  6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长期以来,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有不少弊端。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鉴于当前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不可能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都公开审理,新规选取6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即:因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公示

  新规明确要求,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服刑人员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仍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

  “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省监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

  减刑幅度更趋合理

  新规充分体现了从宽精神,比如规定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服刑人员依法适当从宽;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也有从宽的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2年的服刑人员,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新规明确规定,对服刑人员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服刑人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