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近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据悉,条例的修订,不仅是湖南省信息化工作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和建设“数字湖南”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首次对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 即将于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共9章56条,分别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对信息化行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信息化发展作出了全面规范。据了解,较之原条例,新的条例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保护等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 由于受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如今各地城乡之间普遍存在较为明显的“数字鸿沟”。为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和涉农信息业务应用系统,构建涉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气象等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信息网络,创新社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构建社区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近年来,利用网络出售他人信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时有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夯实信息化建设的基层基础,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的信息系统应当进行信息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建设容灾备份系统;发生信息网络或者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其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防止事态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为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的需要,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引导信息产业发展。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用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 (记者 阮占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