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6月14日,汕头市政府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这是贯彻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围绕建设幸福广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民生领域改革精神,适应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举措。对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幸福汕头具有重要意义。 《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五条,主要有三方面亮点:第一,在适用范围方面将覆盖面扩至”特区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全覆盖”。第二,在调整对象方面把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并对参保对象、筹资渠道、保障范围等做出具体规定,使城乡居民能平等地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达到城乡一体、全民医保。第三,在制度方面做到四项创新:一是创新立法体例,突破原有调整对象单一的立法格局,在汕头市原有系列文件基础上整合、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一部综合性较强的特区规章,在国内同类立法中尚属首例;二是创新医保机制,在保持民政、残联行政审批职能不变的前提下,将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受理统一交由经办机构;三是创新基金运作机制,在省内率先提出“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四是创新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将医疗保险的管理从侧重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转到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上,从源头上遏制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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