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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台《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无锡市出台了《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二十三条,突出从六个方面,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处置行为。 一、明确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无锡市出台了《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二十三条,突出从六个方面,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处置行为。

  一、明确处置原则。《办法》第3条规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应当坚持引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各司其职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协调机制。《办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第5条规定“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成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处置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的监察。”

  三、明确职责分工。针对无证无照处置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办法》第6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为明确行政审批前置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置责任,《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首先予以处置;涉及多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由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处置;无法确定最先许可审批部门的,由领导小组确定处置部门。”为明确行政机关对无证无照处置的通知移送职责,《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置。”

  四、规范强制措施。为规范无证无照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办法》第10条规定“处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经其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为规范查封扣押行为,《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应当将相关文书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规范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置,《办法》第13条规定“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禁止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经实施查封、扣押的市、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为明确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财物的管理职责,《办法》第14条规定“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应当自财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7日内到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第15条规定“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行政管理部门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规定“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当事人未及时领取的,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个月内领取;无法通知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其在6个月内领取。通知或者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坚持以人为本。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突出以人为本,坚持从轻处罚。《办法》第21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或者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六、明确行政问责。《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