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本报西宁8月21日电 记者韩萍 记者今天从青海省西宁市政府了解到,该市近日出台《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该办法中规定的9种情形之一的,西宁市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将由西宁市政府责成西宁市监察局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出庭应诉与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办法规定的9种情形包括:行政机关以市区县人民政府等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对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