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前,《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作坊和摊贩健康发展,鼓励小作坊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作坊提供便利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小作坊和摊贩违反规定性质轻微和无不良后果的,先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处罚额度也考虑到小作坊和摊贩的实际承受能力,比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