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价格法制体系,推进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的制定,充分表明了省政府对价格法制工作的重视,体现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办法总结和反映了我省多年来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和新要求,是对《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落实。 办法细化了不明码标价、操纵价格垄断、违法谋取暴利以及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迫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理费用,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收取价外费用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列举。为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调动消费者参与价格监督,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通过明确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举报等制度规定的设立,强化了价格监督检查手段,从制度上更多、更好地为经营者提供了价格行为规范,促使其依法经营;为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推进其依法行政;为消费者识别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帮助其依法维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办法的宣传工作,宣传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到使消费者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积极配合办法的实施,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经营者自觉遵守办法,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是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严厉惩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量,使各监督主体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价格监管工作,为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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