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防震减灾能力。2012年9月27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条例》是指导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强化对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对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条例》的修订标志着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原则,为加强和改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六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二是细化和完善了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把好工程项目建设源头关,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三是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增强了条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到地震灾害容易造成人员密集场所大量人员伤亡及灾后救援工作需要,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工程规模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如高架桥、大型矿山、尾矿坝等建设工程也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建立和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涉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才能有序开展。五是将农村牧区民居抗震设防纳入法制化管理,规定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提高农村牧区民居抗震能力的具体措施。六是强化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的监管。规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防震减灾工作,为创造新生活、建设新青海,发挥更加有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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