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东莞审议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事故抢救最高垫付10万 23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意味着东莞市即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先行垫付丧葬费用、抢救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达10万元。 据悉,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缺失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东莞市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据统计,2010年东莞市共计150宗交通事故无法追讨医疗费用,抢救和殡葬欠费约为2399万元,2011年为120宗,抢救和殡葬欠费约为2357万元,医疗和殡葬机构的垫费压力非常大,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势在必行。 基金: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3% 据了解,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市公安局。东莞市政府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市救助基金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费用依法进行垫付。 标准:一次性救助不超10万元 《细则》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制定,但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过10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进行救助的,应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细则》还明确了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以及救助基金的管理问题。( 记者谢颖、通讯员符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