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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3月1日起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黑龙江省政府网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将在3月1日起实施。这是黑龙江省继1982年颁布《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后,首次被上升为地方立法,大美龙江建设有了法规保障。 上世纪80年代的义务植树形式主要是组织适龄公民直接参加植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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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将在3月1日起实施。这是黑龙江省继1982年颁布《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后,首次被上升为地方立法,大美龙江建设有了法规保障。
  上世纪80年代的义务植树形式主要是组织适龄公民直接参加植树活动。随着城镇周围荒山荒地大幅度减少,再延续原来的形式已不现实。此外,已经建设的绿地和树林需要抚育及管护,这一客观要求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向多元化转变。黑龙江省在1982年出台的《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早已经不适应当前义务植树发展需求,义务植树的全民性、法定性要求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适龄公民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履行植树义务可选择七种方式: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义务植树的地点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也可由组织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择,但要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可通过五种途径解决: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社会捐赠;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鼓励自愿参加义务植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规定“铁路、煤炭、石油、交通、水利、监狱等有法定植树任务的部门应当设立绿化委员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