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近日,菏泽市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2月28日停止执行,有效期4年,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HZCR-2013-0010002。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和本级人大备案。市政府出台的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分别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订后的《办法》共22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办法》同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时间、需提供材料、有关起草说明等内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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