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网 主要内容:《黑龙江省义务植树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27日上午10时,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副厅长、首席新闻发言人杨克杰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以介绍。 发言人:省林业厅副厅长、首席新闻发言人 杨克杰 以下是新闻发布会直播实录: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黑龙江省义务植树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很高兴邀请省林业厅副厅长、首席新闻发言人杨克杰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以介绍。 下面,首先请杨克杰先生做主旨新闻发布。 杨克杰: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并介绍《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黑龙江省义务植树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以通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在邓小平同志的积极倡议下,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从此,全民义务植树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纳入了有组织、有领导、有章可循的轨道。 1982年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拉开了我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序幕。31年来,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履行义务,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加速了全省国土绿化进程。义务植树开展31年间,全省有近5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24.7亿株,全省有林地面积已达2080.3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7.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80年代初的33.64%,提高到现在的45.73%。 3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义务植树的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1982年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义务植树发展形势的需要。为推动我省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需要通过立法明确义务植树的相关内容。目前,全国已有江苏、北京、新疆等20多个省(市、区)出台了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地方性法规,实践效果显著。 2011年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呈报了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的请示。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成立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广泛征纳各部门和各市(地)县的建议,到省内进行多次调研,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征求民意,还充分地借鉴了外省(市、区)的立法经验,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初稿。经过省人大多次会议审议,最后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二、《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林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义务植树活动作为一种全民搞绿化的有效形式,出台《条例》可以充分发动社会各界投身到植树造林中来,积极促进我省造林绿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把生态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义务植树活动能够为公民提供参加植树活动的平台,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全面的推动作用;更是推进我省大美龙江建设的有效措施。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大美龙江,让黑龙江省成为山清水秀、林茂草盛、天蓝云白、土沃粮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大美生态之省。《条例》的出台可以动员社会各界为身边增绿做贡献,早日实现大美龙江的美好愿景。同时,《条例》的出台将正式上升为地方立法,为我省义务植树活动更好地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七条,内容涵盖了义务植树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便于实施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规定了义务植树的尽责主体。国家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为使义务植树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从实际出发并参照其他省(市、区)的做法,《条例》第四条将尽责主体规定为,除丧失劳动能力外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同时规定,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组织机构。为突出义务植树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作用,有利于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明确了义务植树活动的政府职能、经费保障、组织机构。三是确立了义务植树的属地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义务植树要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义务植树活动中的具体组织管理职能。四是拓展了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从保障和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的目的出发,并借鉴外省市区立法经验,将现实情况下可操作的各种尽责方式纳入《条例》之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和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等形式。《条例》丰富和拓展了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和渠道,便于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到义务植树中来,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五是明确了绿化费收缴问题。《条例》制定过程中,为体现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拟对无故不完成任务的适龄公民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但在《条 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和征求社会意见时,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问题争议很大,本着以人为本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中把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植树义务的一种形式确定下来。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省绿化办将会同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制定。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土绿化成功之路,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一项重要社会活动。我们希望能抓住《条例》出台这个契机,全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踊跃参与到义务植树活动中来。《条例》从今年的3月1日开始实施,借这个机会,也请媒体的各位朋友多多帮忙,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建绿色美好家园。
感谢杨克杰先生的介绍。接下来,是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举手示意,在提问前请通报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 记者)问题一 我们发现《条例》中对参加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年龄的规定有了新变化,这是为什么? 杨克杰: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制定《条例》过程中,考虑到十一岁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是以学生为主的群体,为他们学业和安全着想,从实际出发,本《条例》第四条将尽责主体规定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外,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同时规定,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记者)问题二 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收缴绿化费的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杨克杰: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为体现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拟对无故不完成任务的适龄公民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和征求社会意见时,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问题争议很大。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组织所有适龄公民就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也不现实,所以《条例》中,本着以人为本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明确了履行义务植树可以选择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和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等多种尽责形式,将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义务植树的一种形式确定下来。公民如果由于各人原因不能参加上述植树绿化相关活动的,可以通过缴纳绿化费的形式,由绿化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代为履行植树义务。关于绿化费的缴纳标准,省绿化办将会同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制定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 (记者)问题三 如何保证义务栽植的树木最终能够成林呢? 杨克杰: 植树绿化专业性较强,为保证栽植质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大家都知道,植树造林这项工作是“三分造、七分管”,所以说管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权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并要求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这里说的管护就是按照林业管护措施对栽植后的树木进行抗旱浇水、排涝、抚育和保护等工作,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问题四 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增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者很多,如何加强这部分人员履行植树义务的管理? 杨克杰 :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正是出台《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党的十八大把生态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大美龙江,让黑龙江省成为山青水秀、林茂草盛、天蓝云白、土沃粮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大美生态之省。义务植树活动能够为公民提供参加植树活动的平台,可以充分发动社会各界投身到植树造林中来,动员社会各界为身边增绿做贡献,早日实现大美龙江的美好愿景。 1982年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是在以前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的。当时,社会部门主要是国营企业、机关、学校等,流动人口相对较少,义务植树主要通过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来组织实施,义务植树比较容易组织。目前,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就业形式日趋多元化,流动人口增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者很多,义务植树组织和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为增强公民参加国土绿化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体现义务植树的全民性,推动我省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有必要将原有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立法,明确义务植树的组织机构、执法主体、公民责任、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我省义务植树活动更好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义务植树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管理职能,规定“城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统计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适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安排,由所在单位、学校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主持人: 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