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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出台人身保护令新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人民法院报 本报宁波5月20日电 (记者 贺 磊 通讯员 陈 艳 徐露佳)今天,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妇女联合会、江北区人民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宁波中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全市反家庭暴
人民法院报


    本报宁波5月20日电 (记者 贺 磊 通讯员 陈 艳 徐露佳)今天,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妇女联合会、江北区人民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宁波中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全市反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

  在人大、政协和妇联等部门的推动下,宁波中院于近日出台了上述《实施意见》,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5月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宁波中院副院长黄贤宏介绍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确立,使家庭暴力由事后的制止和惩罚变为事先的预防和控制,更加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同时能够有效保障离婚诉讼顺利进行以及诉讼过程中诉讼参加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实施意见》明确了申请提出的时间、管辖法院、具体条件。在法院受理离婚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审理其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

  同时,《实施意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即申请人的父母、子女等,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实施暴力向申请人施加影响。

  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邀请妇联或者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黄贤宏强调,“申请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害人也可以举证抗辩,最终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威逼申请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黄贤宏表示,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靠法院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宁波两级法院在加强反“家暴”专业合议庭建设的同时,也将加强与当地职能部门、各级妇联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合作,构建预防家庭暴力的网络,推动形成多方位多部门参与的反“家暴”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