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市纪委、监察局起草制定了《佳木斯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的职责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强调了各级、各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在违建查处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责任追究方式,并提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违法建筑行为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各类上访事件明显增多。虽然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力度,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职责不明、执法不力、管控不及时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正是针对这些问题,我市出台了上述《办法》。 《办法》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以及责任追究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职责界定”中,明确了村(居)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登记管理、公安消防、水务、交通、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在“责任追究”中,对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对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协助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人员、村(居)委会(社区)责任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和违法建筑查处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作了规定,同时界定了应当从重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办法》出台后,将一改过去发现违建行为主要靠群众举报,查处违建问题主要靠城管执法局一个部门执法的现状,集全市之力,充分发挥各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筑多发势头,有效震慑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我市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良好秩序。 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