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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出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防控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等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防控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8月31日经省局党组研究审议通过,省工商局正式出台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规定,案件审议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由局长担任主任。法制机构、监察室、案件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当列席案审会会议。案审会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负责案审会的召集和相关协调等工作。

  案审会下设案件研究评议小组,负责接受案审会的委托或者接受省局有关处室的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执法疑难问题进行评议讨论,为省局有关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和执法工作提供参考建议或者咨询意见。案件研究评议小组由法制机构牵头,由系统内执法业务骨干、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外单位的专家、学者参与案件评议讨论。

  《制度》规定,案件承办机构与核审机构之间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疑难案件、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等6种情形应当提交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因逾期年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裁量需要按照“三级九档”降级处理的案件等6种情形可以提交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

  《制度》规定,案审会采取民主集中制进行评审决议,首先案件承办机构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阐明案件的争议问题,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和相应法律依据。经过案件研究评议小组讨论过的案件,由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案件评议讨论的情况。接着,与会人员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会议主持人总结各方意见,并由案审会成员进行表决。由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过半数赞成表决产生案审会会议决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