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0月30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灾后恢复、重建措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调整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气象灾情和应急处置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气象灾情和应急处置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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