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菏泽市出台《菏泽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停止执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HZCR-2013-0020006。 《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办法》共17条,明确了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单易行的原则。《办法》同时要求,市政府对各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各县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办法》同时规定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该《办法》是菏泽市在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面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相关立法空白,在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同时,也加快了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对应对水资源严峻形势、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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