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与购房人签订的具备主要条款的房屋认购书的性质仍为预约合同。开发商违反预约合同将房屋售予他人应向购房人赔偿机会损失,机会损失的范围应与开发商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相对应。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5日版,案号:(2012)锡民终字第0024号,作者:曹海英、陈教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十二、预查封期间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及法律后果 江苏宜兴法院裁定江南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该合同被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18日版,案号:(2013)宜执异字第0021号,作者: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 莉、马云,宜兴市人民法院许乐群 十三、没有房产证的单位内部开发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虽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并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具有购买条件的人与该单位职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8日版,案号:(2011)郑民三终字第725号,作者:崔霞、孔凡松、申阳,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 十四、买卖双方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河南洛阳中院判决郭某诉李某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济适用房符合条件上市交易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交易习惯,土地出让金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如果交易双方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且已实际履行,则一方不得以该约定违反国家规定和交易习惯为由撤销该履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2日,案号:(2015)洛民终字第1906号,作者:申文娟、樊蕾,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