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通过对清代的史料分析,认为多数案件都没有引用国法,在清代的地方官审判案件依据的是“天理”、“国法”、“人情”。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参见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9-53页。可以说法律使得情理明确化,对滋贺先生的观点本文予以借鉴。美国学者黄宗智先生对滋贺秀三的观点予以批评,把情理法作为地方官的表达,而将依法审判作为实践。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21页。 [15]转引自张正印:《事实的敞开:情理法判案模式的合法性构造》,《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第140-141页。 [16]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页。 [17]转引自张正印:《事实的敞开:情理法判案模式的合法性构造》,《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第141页。 [18]《折狱龟鉴·议罪·高防》。 [19]这场法律史学界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在古代中国,司法官员是否遵循法律与先例,司法过程是否同样事情同样对待,是否仅仅是就事论事,是否天理人情在国法之上,是否认同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是“卡迪司法”样式。持认同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的文章有:参见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3页。参见高鸿钧:《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98-109页。持相反观点的有,参见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59-67页。再有对比韦伯和滋贺秀三的思想的论述有,参见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的比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第26-40页。最近进一步论述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不是“卡迪司法”的论述有,参见马小红:《“确定性”与中国古代法》,《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14-27页。 [20]马小红:《“确定性”与中国古代法》,《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24页。 [21]转引自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90页。 [22]马小红:《“确定性”与中国古代法》,《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23页。 [23]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第10页。 [24]张汉静、丁相顺:《“情法两尽”及其社会基础》,《法学家》2000年第4期,第55页。 [25]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9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