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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刑事审判参考》疑案争鸣案例一(重发)_讨厌美日(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讨厌美日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上述案件之所以会产生争议,根源就在于我国刑 法学 教育(包括司法考试)出了问题。受德日派刑 法学 者的影响,我国刑法学教育陷入了误区——片面强调逻辑性,片面强调刑法解释学,结果注意力被吸引到刑法解释上,

上述案件之所以会产生争议,根源就在于我国刑法学教育(包括司法考试)出了问题。受德日派刑法学者的影响,我国刑法学教育陷入了误区——片面强调逻辑性,片面强调刑法解释学,结果注意力被吸引到刑法解释上,而对法条这个重中之重的核心,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少人认为从刑法学家的教科书中,可以找到解决实务难题的办法。笔者也曾有这样的想法,然而本人的亲身经历,证明了这种想法非常幼稚而不切实际。就实务办案而言,所有的教科书,包括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在内,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解决实务中的疑难案件,最需要的是广泛的知识面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这些内容是所有的教科书中都非常缺乏的,像张明楷教授、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等人从来没有自阅卷开始承办过任何一起案件,几乎没有实务经验可言。加之,他们的眼光过于集中在刑法学上,知识面相对狭窄,远远不能满足刑法应用的需要。因此,刑法学家精心打造的刑法解释学,例如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实用价值几乎为零。笔者提醒全国的楷迷们,迷途知返,毫不犹豫地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之类的教科书扔掉。学习刑法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刑法原文和案例分析上,而不是集中在刑法学教科书上。具体办案时,将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和法条上,不要离开半步,尤其不要去翻学者们出版的教科书,最多稍微参考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刑法释义》就足够了。当然,笔者也不会让你白扔,如果你在实务中遇到难题,百思不得其解,可以通过笔者所在单位联系本人,笔者将确保你的难题顺利解决。就本人而言,任何疑难案件,都是闲庭信步。最重要的是,笔者仅仅根据案件事实与法条,应用修改后的四要件,直接确定案件的定性(直接定性法),不需要解释刑法,不需要三段论,所给出的定性,完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而结论具有客观唯一性,是不能够被推翻的。这种特性能够满足司法改革案件终身负责制的需要,确保案件承办人的结论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相反,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传授的定性方法,应用于实务办案中,包括他们自己,经常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统一。结果,一个案件有二种以上定性意见并存,也被认为是正常的。这就为错案的产生留下重大隐患。相比之下,笔者这个以修改后的四要件为基础的直接定性法,具有简单、易学、准确、高效的优势,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只能望尘莫及,根本无力抗衡。

为什么要扔掉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教科书?理由是张明楷教授在书中教给大家解决问题的方法,强调逻辑,强调刑法解释,重心放在刑法解释上。问题是要掌握这个方法难度很大,容易分歧,容易出错,一般人根本无法掌握好。加之张明楷教授认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罪与非罪)没有明确的界限,此罪与彼罪(例如抢劫与盗窃)也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错误的理论学说,正是张明楷教授无所不能的刑法解释学的根基。因此,书中存有许多谬误,实务参考价值为零。这就是为什么张明楷教授有些观点让人不可思议的原因之所在。张明楷教授强调法益保护,强调目的解释的决定作用,不顾国情,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结果他的刑法解释结论,经常突破了我国刑法规范本身形式的约束,将类推解释当成是扩大解释,强词夺理,实质性地架空了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张明楷教授关于许霆案、快播案的解释,一旦弄清楚了事实的真相,大家就会明白张明楷教授所谓未锁门的房间盗窃、不作为传播等解释结论,完全不切实际,最终酿成历史性的错误。

责任编辑:讨厌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