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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好合同 提车时起纠纷_蔺存宝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1
摘要:佛山日报讯记者唐格桢报道:“4S 店指派一辆既没看过也没验过的车,当然不能接受。”前日下午,罗小姐和4S 店销售员说道。经协商,4S店最终同意更换另一辆新车给罗小姐验收。 “8月底,我和老公去福特4S店选车,看中一款车,但没有选定哪一辆。”罗小姐称

   佛山日报讯记者唐格桢报道:“4S 店指派一辆既没看过也没验过的车,当然不能接受。”前日下午,罗小姐和4S 店销售员说道。经协商,4S店最终同意更换另一辆新车给罗小姐验收。
  “8月底,我和老公去福特4S店选车,看中一款车,但没有选定哪一辆。”罗小姐称,当天他们和销售员签了销售订单,并付了9万多元的车款。“几天后销售员叫我老公去签贷款合同合同拿回来我觉得不对,感觉4S店给我们指定了一辆车,而不是我们自己挑选。”
  罗小姐表示,贷款合同的“抵押车辆信息”一栏上,明确写明了车辆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罗小姐随后发现该车产于今年4月,“这是库存车”。罗小姐因此质疑4S店售车流程不合理,存在欺骗成分。
  前日下午,记者与罗小姐夫妇前往4S店协商。销售员解释说,4S店的做法并不存在欺骗,签贷款合同时已明确向杨先生表示车辆信息。在签完合同后,罗小姐却以“4月产的车是库存车”为由提出退款或换车。
  销售员表示,4S店提供的车辆均经过检验保证质量过关。“如果客户没有提出特殊要求,比如特定某月产的车辆,都是由4S店随机提供一辆车给客户,验收没问题后直接进入后面流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则再向公司申请。”
  经过长达6小时的协商,4S店最终同意了罗小姐提出的“更换质量合格并且让自己满意的新车”要求。

  律师意见

  双方都有错商家负主责

  佛山日报天天315公益律师团律师蔺存宝指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对于汽车等大宗消费品的买卖来讲,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应当得到有效保护。
  该起纠纷中,4s店及其销售人员应该向消费者主动告知汽车的价款、产地、生产时间,型号、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如果没有告知或者刻意隐瞒这些关乎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事项,销售者涉嫌侵权。而另一方面,消费者罗小姐夫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购买车辆进行详细了解后再签订相关合同,而不是在销售人员的催促下,连合同的内容都不关注,就盲目签订合同。因此,双方都有责任,但主要是4S店的责任。

以上文字来源于:佛山日报电子版::81/fsrb/html/2016-09/09/content_1055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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