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里的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5、仲裁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 另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诸到法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律师费等损失的情形,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律师费的诉请。 综上所述,所谓“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完全是对《意见》第22条的误读,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就是要澄清这种错误的解读,以使《意见》回归其本来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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