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员的成绩考核。制定法律实务技能委托培训考试办法,对学员参训期间的表现进行科学评定。每门培训科目在培训结束时均要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每科确定80%左右的合格率。不合格学员在培训期结束时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率仍控制在80%左右。培训结束时有两门以上培训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学员,确定为培训不合格,不得参加毕业分配。 学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学员总成绩=司法考试成绩*30%+培训成绩*70% 培训成绩=培训期间各科成绩之和/学分之和 培训单科成绩=该科考试成绩(均为百分制)*该科学分 注:培训成绩、司法考试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计算。 (4)分配至基层法院、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拿到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中,总成绩排名在前60%的学员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当然,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的学员也可以放弃该资格而选择去做律师。具体分配流程如下:首先由各省份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组织、人事、教育、司法等部门分别制定本年度毕业学员分配方案,同时下达辖区各基层法院、各基层检察院的招录指标。然后组织具有参选资格的学员填报志愿,学员可以自由选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录计划名册内的任何一家基层法院或基层检察院,每个学员有两个志愿可供选择,学员还应填报是否同意调剂。相关部门根据各学员的报考志愿和总成绩、各基层法院的招录计划确定考生的最终工作单位。对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单位,应及时组织所有具有参选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学员再次填报志愿,并按照前述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直至所有单位的招录计划全部完成。 (5)未被录取学员的安排。最终未被法院、检察院录用的培训合格学员可以直接申请律师执业资格,但不得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也就是说,每名考生终生只有一次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而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机会。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避免培训资源浪费,国家组织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势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若一人数次参加培训,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二是为了保证公平,由于培训成绩高低与毕业分配直接挂钩,若允许考生两次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则对于其它首次参训者明显不公平。三是为了确保招录计划能够顺利完成。若允许考生再次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则极可能会出现部分考生在首次培训时眼光过高,扎堆报考经济发达地区和市辖区的法院、检察院,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落后地区法院、检察院却无人报考的现象。而假如终生仅有一次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机会,则所有学员在填报志愿时必然慎之又慎、量力而行,生怕一不小心与自己的法官梦、检察官梦擦肩而过。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落后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再也不必担心招录不到合格法律人才。 (6)学费负担。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财政和学员个人各承担二分之一。学习期间国家发放生活补贴。如果学员毕业时被录用为法官、检察官,则国家退还学员个人所缴的那部分学费,未被录取为法官、检察官的,不予退还。但从事律师职业的学员自愿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执业且执行满三年的,国家也退还其所缴学费,以鼓励更多年轻律师到基层执业,改变我国律师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7)违约处罚。学员一旦被基层司法机关录用,即不得放弃录用资格,否则,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同时还应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分别进行 此方案与前述方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由各系统分别进行,且培训合格学员仅在本系统内部进行分配。初任法官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由法院系统负责组织,为期一年;初任检察官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由检察院系统负责组织,为期一年。 第一阶段要确定参加法官、检察官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考生需填报自己意愿去担任法官、检察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每个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后,考试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各省份获得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法律实务技能培训资格的人员名单。各省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合格分数线确定方式为:假如北京市计划招录100名初任法官,则应按计划招录人数的2倍即200人确定进入培训的人数,假如最后有500名考生报考北京法院初任法官,则笔试成绩前200名的考生将获得参加培训的资格。对于个别生源不足的省份(即一、二志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人数2倍的省份),由相关部门组织全国所有达到全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控制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二次志愿,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不限次数,直至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完成计划招录任务为止。 笔试成绩高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且未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考生可以申请参加其报考地所在省份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律师实务技能培训,培训期间三个月(暂定),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资格。 其余未尽事宜与方案一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两种方案的优劣比较 方案一主要借鉴了德国、日本和韩国的司法研修制度。方案一的特点是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放在一起进行。通过共同的学习、研究和交流切磋,有利于形成共同语言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而这种共同的语言和意识才更有助于造就一个“法律解释共同体”,并以此减少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沟通和交流的障碍和隔阂。同时,对即将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统一进行实务培训,有利于他们从不同的立场看待案件,从而培养他们广阔的视野和对事物客观、公平的判断能力。然而就我国国情来讲,方案一的致命缺陷是可操作性不强。其一,近年来,日韩两国司法研修生的数量每年在1000人左右,在全国设立一个司法研修所即可以完成对研修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任务。而按照笔者设计,我国每年需要接受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人接近3万人,如此大规模的培训任务,全国各地的法官进修学院和检察官培训学院根本无力承担。即使按照方案一设计的委托培养模式,由各省自行选择相关高校进行委托培养,3万人的在职培训任务对被委托高校来讲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其二,即使培训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各承担一半,3万人的培训费用也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培训结业后都会去做律师,由国家承担准律师的培训费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三,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一起培训固然有利于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同窗情谊”。这种“同窗情谊”很有可能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产生不正当接触提供平台,影响司法独立。一些律师可能会利用这种“同窗情谊”向法官、检察官谋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形成“腐败共同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