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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_南门徙木(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9
摘要:通观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无一不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进行统一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各不相同, 日本为12个月,意大利为18个月,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24个月,法国则长达31个月。 其中,德国、日本

通观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无一不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进行统一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各不相同,日本为12个月,意大利为18个月,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24个月,法国则长达31个月。其中,德国、日本、韩国对所有司法考试通过人员进行统一的实务技能培训,而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进行统一的实务技能培训,针对实习律师的培训则单独进行。目前我国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实习律师的岗前培训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来组织,很难使学员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且培训时间过短,无法保障培训效果。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借鉴德国和日本做法,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的任前实务技能培训制度。笔者认为,针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任前实务技能培训确有必要,但是究竟采用德国、日本的统一培训模式,还是采用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分别培训模式,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深改组2015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按照该意见,我国将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③]由于上述文件迟迟未向社会公开,未来我国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具体细节目前尚不得而知。

四、关于增加主观题的比重问题

域外司法考试普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的考察,考试试题以主观题为主,以客观题为辅甚至没有客观题。上述考试设计模式有利于考察出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但也存在对阅卷人要求较高,试卷评分主观性较强,阅卷时间长、考试运行成本高等弊端。为了应对上述弊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司法考试的考试形式进行了创新,将考试分为两个或多个环节。只有通过前一环节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下一环节的考试,从而控制进入后一环节的考生人数。比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均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笔试,均为选择题,可实现机器阅卷,阅卷成本很低,可以快速淘汰掉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的考生(台湾第一环节淘汰三分之二的考生,意大利更狠,只有不到10%的考生能够通过第一环节的考试);第二阶段仍为笔试,均为主观题,需要聘请大学教授、资深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士作为评委来阅卷,阅卷成本相对较高,但由于前一阶段已经提前淘汰掉一大部分“劣质”考生,故此阶段评委可以集中精力“优中选优”,缩短阅卷周期,降低阅卷成本;第三阶段为口试,由于其运行成本最高,故放到最后一个环节。与我国公务员面试3:1或2:1的高淘汰率不同,域外司法考试仅将口试作为对考生的一种相对次要的辅助考察手段,以观察其在语言表达、现场交流、随机应辨、言谈举止等方面的表现,但口试环节的淘汰率其实是很低的。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口试环节淘汰率仅为10%左右。

通说认为,只有主观题才能真正考察出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功底因此未来我国的司法考试应当进一步增加主观题和法学理论知识的考察比例,但考虑到我国司法考试参考人数众多,为了兼顾考试成本,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考试模式,将司法考试划分为两个环节,第一阶段全部为选择题,淘汰掉至少一半的考生,第二阶段全部为主观题,以案例分析题、裁判文书写作和论述题形式出现,对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进行全面考察。至于口试考试,由于其主观性和偶然性较强,且运行成本较高,建议将其作为岗前实务技能培训结业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进行考察。

备注:本文写于2014年左右,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深改组2015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已被《意见》采纳,如对司法考试报考者的专业背景进行限制,建立法律职业岗前实务技能培训等。

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_南门徙木

[①]摘自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

[②]《法学本科生就业调查》,载《厦门晚报》2009年2月5日。

[③]《中央深改组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强调:完善追责制度 防止国资流失》,新华社2015年6月5日电。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