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和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上级司法机关动辄将案件指定给下级机关办理,给人的印象是,这些上级机关从没有亲自办理过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司法系统内,案件管辖有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级别管辖是对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分工,如最高法最高检办理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可以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给下级司法机关办理。 实践证明,适量的指定管辖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上级司法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其他更重要的案件;另一方面,可以让下级司法机关积累查办重大案件的经验,使司法队伍的素质得到平衡发展。 但是,如果上级司法机关动辄将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司法机关办理,也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和影响。首先,上级司法机关肩负着领导、监督或者指导下级司法机关的任务,这种领导、监督或者指导不能光是宏观上的理论上的原则上的,还应该是实践上的经验上的具体的,自己不办案,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谈何领导监督和指导?况且宏观上的理论上的原则上的也来源于办案实务。其次,有个词叫上行下效,还有句话就是一级做给一级看,上级司法机关亲自办案,也是一种榜样和示范,下级司法机关办起案子来才更有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指定管辖案件太多势必会增加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不同级别的案件调动的办案资源是不一样的。当前,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相当大,如果案件层层指定下去,基层司法机关不但指定的案子办不好,恐怕连自己的案子也办不好。 因此,上级司法机关最好不要当“甩案掌柜”,还是各司其职,把本应属于自己办理的案子办好。必要的时候,可以把下级管辖的案件提上来办理,也让上级司法人员尝尝杀鸡也用宰牛刀的滋味,说不定更会体谅下级司法机关的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