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英国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类,其具体的选拔程序有所不同,但大体可以归纳如下:(1)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教育;(2)通过第一次考试(获得法律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可免试);(3)接受职业培训(不同类型的律师由不同的机构负责);(4)通过第二次考试;(5)到律师事务所实习。 英国的检察官必须是执业律师,必须具有专门律师或者初级律师的资格。英国的法官(除治安法院法官之外)都是律师。从12世纪起,英国便依惯例从高级律师中任命法官。其中就任领薪治安法官必须有7年以上初级律师的资历;记录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高级律师或者初级律师的资历;巡回法官必须有从业10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或任5年以上记录法官的资历;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从业10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且必须50岁以上;上诉法官必须具有高等法院法官或者从业15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司法考试的特点有二:一是实行纵向一体化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从律师或者检察官中选任的,法官在司法职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官的唯一条件便是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或者检察官。另一是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联系较为紧密。在美国接受法学院教育是进入美国法律职业的惟一途径,在英国要成为出庭律师、检察官、法官也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