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中国民法典的当代编撰,其基本工作在理性基础上仍然难以摆脱西方法律现代性框架,这种暂时的容身和进一步的学习是必要的,正当的,但我们亦要有清晰的文明意识与自主意识,在上述理想性会通程序中勉力做出些贡献,引起必要的改进。至少,我们不再敌视作为中国文明核心意识的“家”,也不再武断地要“全盘西化”,而是综合西方众家之长为我所用。我们也需要为中国的超国家发展给出法律引导和空间,为互联网经济和金融创新提供激励。我们也绝对不可以放弃此次编撰过程的法律启蒙与文明启蒙的双重意义。中国的大改革、大发展、大转型还在激烈进行中,因此我不认为本次民法典编撰可以穷尽或主要表达关于民事法律秩序的中国经验。实践本身未充分展开或完成,立法只能是提供部分预测和引导。 我很看重此次民法典编撰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开放性,如此可以形成民事生活习惯的输入与对话、民事立法目标的学习与商谈以及民事法律秩序的官民双向建构,逐步打破20世纪形成的立法中心主义中权力与知识的隐秘共谋与利益互持。 概言之,中国民法典而不是任何其他转型国家的民法典,应当是人类民事法律文明的一次历史综合,应当保持立法的审慎与谦抑,确立“文明高于立法”的时代意识,认识到优良立法是对文明传统及其实践理性的尊重、模仿与合宜的损益,坚持有限理性观下的有限建构论,为经验和演化留下空间。中国民法典应有自觉的文明负担与合题取向,应通过科学工作程序恰当地、尽可能地吸纳合理的传统因素与民意成分。 民法典的当代使命在于:其一,重建社会价值与社会秩序,反击激进主义,节制政治恣意,限定专家理性,寻求和解及维护民事生活本有的秩序和智慧;其二,肯定家的民事主体地位及其伦理与治理功能,提供制度性确认与保护;其三,必要的迟延决断,既为时代转型提供价值和制度指引,又为创新变革保留必要空间;其四,合题取向,即民法典是一次历史综合,需对古典传统和近现代经验同时给出“同情的理解”和智慧的沟通,既不固守激进主义遗产下的立法恣意,也不落入文化化约主义和复辟主义的窠臼,把握民事立法的历史性与时代性的平衡。这实际上超越了具体民事立法的政治任务或工程意义,涉及到深层次的中国法律史与活的中国法传统问题。民法典要秉持大历史观,放宽理性判断的时间尺度和经验范围,立足比较法和中国法两个基础。要有活的中国法传统的自觉。罗马法可以复兴,中国法也可以,但复兴不是简单复辟,而是尊重、接通、对话与整合。中国法律史研究要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对民族生活传统做出诊断、治疗与固本。中国法律史要作为民法典的背景规范与理性来源。这些要求与理想规划并不苛刻,而是内在于立法和法律成长的自身逻辑之中。 具体的民法典将如期完成,民法典与传统和民意的深切对话一如既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