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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院两年半判处未成年被告人2686人(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2
摘要: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主要涉及从严、从宽量刑情节的把握,按照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主要涉及从严、从宽量刑情节的把握,按照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但对毒品犯罪应当贯彻严厉打击方针,马某某运输海洛因580克,数量远远超过50克“最低量刑标准”,综合考虑,对其处以法定最低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有别于对成年人的量刑。

持刀劫财未遂致他人重伤 作案时未成年依法减轻处罚

2015年4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男,17岁,回族)搭乘被害人伊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红雁池路与半截沟路交叉路口时,马某某以抢劫为目的,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伊某某多处捅伤,后逃离现场,未抢得财物。经鉴定,伊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伊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各项费用90017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马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由于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伊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被害人伊某某经济损失90017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持刀抢劫案件,马某某虽然没有劫得财物,但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中,法庭注重从“惩治与教育”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特别是减轻、从轻的情节进行了综合考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多次破窗盗窃他人车内物品 法官当庭教育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艾某某(男,17岁,维吾尔族)自2014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趁清晨无人之际,采取持械打碎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物品,作案共计6次,总价值10885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0885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艾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艾某某盗窃案的量刑,除考虑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情节外,法庭还考虑到其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采用教育为主,预防再次犯罪原则,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开庭中,法官对艾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从被告人家庭情况、法律意识、心智成长方面,对其教导,引导其充分认识错误,悔罪态度诚恳。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