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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警察权本质 规范警察执法行为(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4
摘要:二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程序。所谓中国特色,就是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建构由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条件尚不成熟,还不能一步到位。当前,我国应

二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程序。所谓中国特色,就是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建构由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条件尚不成熟,还不能一步到位。当前,我国应探索建构由公安机关报请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司法审查程序,亦即逮捕、拘留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均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方可适用。涉及到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物权强制措施,同样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下达令状后方可适用。这种司法审查程序,旨在解决权力的制衡与制约,以防止警察权的滥用。更重要的是保证侦查的质量,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律师介入要不断深化。在规范警察执法权的过程中,能否准许律师介入应给予充分考量,创造条件实现律师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介入,加强律师对警察权的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已经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根据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目前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效果还不甚理想,立法本身也尚不完善。关于律师介入治安执法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规定了一系列诉讼代理的权利。但是,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治安执法基本上属于空白。治安处罚,特别是行政拘留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期限长达15天,合并执行时可以长达20天。还有盘查、强行带走、留置等措施,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应当允许律师介入并申请救济程序。律师介入治安执法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并且法治国家往往把治安处罚转由法官裁决,一旦由中立的法官裁决,律师的介入便顺理成章。我国治安执法是否准许律师介入是当前司法改革中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当然,实现上述改革绝非一件易事,尤其是改革的理论依据、观念形态和诉讼认识的转型,要有一个艰苦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的关键是人权观念、国家权力制衡观念、法律正当程序观念以及证据观念是否认识到位。四大观念之确立是这一改革的理论基础,只有牢固树立这四大观念,警察权执法的规范化、法制化才会成为可能。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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