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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2)

来源: 甘肃长安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8
摘要:(三)、对于有涉访涉诉类案件的发生,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案件情况要及时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因为参与律师对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掌握比较清楚,其法律意见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指派参与的律师代理

(三)、对于有涉访涉诉类案件的发生,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案件情况要及时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因为参与律师对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掌握比较清楚,其法律意见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指派参与的律师代理,如果集体诉讼人数众多(20人以上)可以考虑指派由两名律师共同代理

(四)、根据法律援助中心实际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在岗公职律师1人,主要负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核、登记、网上录入等工作,本职工作任务较重,事实上也不承担具体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全部法律援助案件均指派由律所承办,同时去政府要求公职律师不能接受法律援助补贴,也严重削弱了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五)、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中,一个案件双方代理人或辩护人不能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审查指派中应当注意在双方均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案件对方代理人情况,避免一个律师律师作为同一案件代理人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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