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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就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答问(2)

来源: 新华社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担任这些职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

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担任这些职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不再担任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实现权属变更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将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履行上述特定义务,有利于防止被选拔人员的原有身份和社会关系影响履行新职务。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予以强调,可以提醒有志于从事立法、司法事业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事先充分权衡利弊,郑重决定取舍。

抓紧制定配套文件

问:落实办法需要做好那些配套衔接工作?

答:办法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当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制定配套文件。主要有:公开选拔工作的实施细则,律师协会、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的办法,为律师、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提供服务和工作衔接的机制,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的制度等。二是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

问:当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面临对内压减员额压力大、对外吸引力不足等问题,如何确保办法落实?

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促进法治专门队伍结构优化,是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改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出路,必须将办法落实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一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制度时,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二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三是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检察官应有的职业待遇。相信随着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高,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