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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洗冤后申请国家赔偿 立案4年后仍无结果(2)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3
摘要: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说,本起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已经被最终确认无罪,原先将其关押的犯罪事实已被推翻,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因此错误行使职权而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说,本起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已经被最终确认无罪,原先将其关押的犯罪事实已被推翻,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因此错误行使职权而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赔偿义务机关以其中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而对赔偿申请久拖不决,显然是不恰当的。首先,赔偿请求人是因已被推翻的罪行而关押的,并非是因另一起案件而关押的,至于另一起案件结果如何,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没有关联性。其次,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赔偿决定,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属于法定事由。最后,这也是与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精神内涵相违背。

姜健说,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