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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量刑程序有助告别庭审虚化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人民日报》报道,天津高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强化律师参与量刑的作用,以期解决量刑调查、量刑辩论不够公开和独立的问题”。 量刑轻重,这样的话题并非没有进入过公众讨论视野,比如近年来大量的高

《人民日报》报道,天津高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强化律师参与量刑的作用,以期解决量刑调查、量刑辩论不够公开和独立的问题”。

量刑轻重,这样的话题并非没有进入过公众讨论视野,比如近年来大量的高官贪腐案件,具体案件的量刑比较上,涉案金额与量刑轻重的横向、纵向差异,往往成为人们介入贪腐案件讨论的收尾议题。不仅如此,包括一些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也难免被拿来与某些落马官员的判决结果比较,可能会得出一些朴素的民间判断,甚至成为一时的讨论热点。而在这一社会现象背后,法律层面则必然引向对量刑规范的思考。

2014年1月,最高法启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并出台相关文件,此次媒体聚焦的天津高院做法,便是对上述改革的试点实践。按照天津高院相关负责人的说法,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核心在于量刑的公开性、参与性,促进“看得见”、“可感受”的量刑公正的实现。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普遍有一定的幅度,有统计显示,“上下限差值在5年以上的法定刑有270多个,占总数的40%”,这当然是尊重个案具体情况、法官自由裁量的需要,但同时也客观上导致了所谓“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普遍存在。

同案不同判,解决的思路或许多元,包括指导性案例发布,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统一司法尺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等。同时,具体到某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对量刑过程中程序正义的重视,不仅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还可能从客观上推动庭审虚化问题的解决。罪与非罪的庭审过程,包括证据呈现、法庭辩论虽然同样存在虚化的问题,但量刑环节的相关问题显然更严重。司法实践中,量刑并未明确纳入庭审程序,量刑方法陈旧、粗糙,特别是量刑程序的不透明,缺乏参与设计,使得量刑程序本身,成为某种意义的“密室操作”。尊重法官(乃至合议庭)的专业判断、自由裁量权,并不代表裁量的过程、结果不该公开,不该有尽可能充分的说理。从这一个意义上说,增强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是庭审告别虚化的一部分,对量刑程序的各种公开、详尽以及保障律师介入和辩护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庭审过程以及判决书的定罪部分。

天津高院的实践细节中,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上被要求独立、集中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也被要求“独立就量刑事项发表具体意见”,而不是模糊看法,量刑公开被分解为量刑调查公开、量刑辩论公开和量刑理由公开三部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增强说理性,将量刑的依据和理由予以释明,所收获的制度红利,首要一条便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推崇和制度倒逼。事实上,不仅量刑要有说理,定罪更要有详细的法理阐释。近段时间以来备受各界追捧的一些“最伟大判决”,归根究底其亮点便在于裁判文书的增强说理。判决书不再是干巴巴的模块拼接、法条套用,而是变成法官向社会成员阐明案件原委、法律判断的过程,成为最鲜活的普法,客观上也促进了司法职业的专业化,提升了法官的职业尊荣。

裁判文书要增强说理,不仅量刑,还包括定罪。通过制度化的硬性要求,倒逼庭审过程从虚化走向实质,庭审要有真辩论,控辩要有真对抗,法官要能在庭审中真的居中裁量。量刑正义,要的是“罪责刑相适应”,量刑的客观公正,所追求的是活生生的正义,而不是机械化的正义感觉,“活生生的正义”应该被看到、应该保障参与,所有的法定程序都该被较真、激活,这是量刑规范的开端,绝非程序正义的终点。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