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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更多的巨贪将适用终身监禁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8
摘要:法制网记者: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数额的规定您怎么看? 钱列阳律师:首先,该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较大”的规定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的标准

法制网记者: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数额的规定您怎么看?

钱列阳律师:首先,该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较大”的规定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的标准,该数额的提高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大趋势的。

法制网记者:有人说盗窃罪起刑1000元,而贪腐犯罪起刑点却提高了,对此您怎么看?

钱列阳律师:针对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法定数额低于贪污贿赂罪的这一法定数额标准这一问题,由于盗窃、抢劫类犯罪危害的是普通大众的财产权益,而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和党的干部的廉洁性的问题,侵犯客体有所不同,而普通大众的财产权益是更需要国家刑法保护的,因此在定罪数额上有差距是合理的。

法制网记者: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未决犯有何影响?

钱列阳: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还没有判刑的被告人,包括一审上诉二审还未判决的被告人,总之判决没有生效的罪犯,都应当是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施行。而判决已经生效的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无法再根据该司法解释来判刑的。

法制网记者:对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您有怎样的看法?

钱列阳:针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终身监禁制度,可能会更多的适用于财产类犯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况,而这种财产类犯罪应当尽量少用、不用死刑,这样是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贪污受贿过亿的罪犯,当然可以适用死刑,但是更多是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

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增加了其施展和辩论的空间。因为对于贪污贿赂罪来说,其数额的范围可以说是一个金字塔形的,上亿数额的案件相对来说较少,而更多的案件量刑集中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类案件的数量会大量增加,这也是给刑辩律师增加了一定的工作空间。

最后,钱列阳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最重要的在于重情节,轻数额,使得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能够更加贴切的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