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三万的起刑点,三万到二十万的数额较大,二十万到三百万的数额巨大,三百万的数额特别巨大,都做了明确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后关于量刑数额是模糊化了,这样没有标准,不管是法院也好还是律师辩护也好,都感觉比较麻烦,造成各地法院之间量刑幅度差异较大,这次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标准。 再一个是大家不光是关注的数额问题,其实在数额之外对辩护的影响更多的几个方面也都很具体化,使操作性更强了。比如罚金问题,追缴财产,之前各地标准不统一,完全法院自由裁量,那么到底是罚还是不罚,罚金多少,追不追缴纳这个问题原来比较混乱,辩护律师不好提出从哪个角度去辩论,不主张罚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主张罚金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给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方向。 法制网记者: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在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上如何做出新的解释? 焦鹏律师:律师和辩护人都很关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这是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的案件都是原来的党政国企领导干部,他们都很注重学习法条,当事人会觉得拿钱但是没有给别人办事,就认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符合这个条件, 就觉得自己没有构成犯罪要件,要求辩护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因为自己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此新司法解释就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我总结为“一个可能,三个故意”,就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做出了扩大解释。一个可能,上下级关系或者是管理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况下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务可能影响职权,就认定为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三个故意,不管你是明知也好、还是暗示也好、还是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故意情况下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像这个财产性利益,以前都是规定给钱,给车给房等情况,但是对财产性利益的划分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比如会员服务和旅游等,这次司法解释直接把这一类都规定为财产性利益,这样有利于为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