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东要我调查,我先从社保缴纳查起,把这十几名职工身份、地址调查清楚后,又到当地一一核实,最终,区分了工伤、病假、原领导承诺休假等各种类型,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处理。这项工作前前后后花了我一年时间,虽然又苦又累,但既维护了企业利益,也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自己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这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行业的产生,对原来的劳动关系界定,带来了挑战,也使我对劳动争议有了新的认识。前年,北京一家代驾公司的一位代驾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件。代驾司机认为,他与代驾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代驾公司应该承担后果和责任。代驾公司认为,他们只提供信息服务,收取信息费用,与代驾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我时,我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代驾这一行业,是新兴行业,其劳动关系归属,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尚属空白。但就事件本身来说,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服务,收取信息服务费,类似中介。代驾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了服务和被服务关系。至于代驾司机穿着代驾公司提供的带有标识性服装,只是代驾平台为了扩大影响,便于识别而已。 如果仍然套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三条认定情形,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就有失偏颇,我当时坚持自己的观点,提出雇佣关系的概念。 时至今日,关于这些新兴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归属仍无定论。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也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甄别,也能够跟上社会发展之需。(赵竺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