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各司法机关的权力分配不科学、不均衡,也是导致人民法院不能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因素。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地方政府副职兼任,有的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尤其涉及重大疑难案件时,即使公安机关错了,后面的两个环节纠正也存在困难。再有,有时检察长和公诉人还要参加法院审委会讨论并作决定性发言,这就使人民法院很难作出有违起诉书的判决,独立审判也就无从谈起。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让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权力均衡,公诉机关只享有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权对等的抗诉权,别无他权。这样,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了有违起诉书的无罪、罪轻判决,公诉机关除了提出抗诉以外,别无他法,人民法院才可能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干扰和制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林林总总,这里只是就其中一部分谈谈粗浅的看法。不论有哪些因素影响,要想真正实现独立审判,除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贯彻“法律至上”“疑罪从无”等正确的理念。否则,再好的制度都可能难以发挥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