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类似《津东奶茶》这类让人浮想联翩、打擦边球的片名并不少见,记者还在电影备案公示表中看到《小明的baby》、《后会有期》、《失业33天》、《神奇四傻》、《归去》等,这种影片是否形成侵权?记者就此采访了曾打过多起侵权官司的张中辉律师。 张律师告诉记者,针对上述现象,中国法学界从发达国家引进一个概念,称作“商品化权”,“具有商品化权的因素,不仅包含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也包含真实人物的生活经历等与其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一切因素”。 张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所谓商品化权,是指蕴含消费者吸引力,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种因素,通过商业化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名人对于自己的姓名享有商品化权。商品化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难以维权。” 不过,张律师也指出,目前比较接近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仿冒、搭车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能否对照适用,需要具体研究。无论如何,经营者应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电影只能以质量取胜,以旁门左道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哗众取宠,只能是短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