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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乘公交车摔伤,责任由谁承担?(2)

来源: 兰州晨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新干县法院认为,司机曾某某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刘某,在当时,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曾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张某遭受的损害

  新干县法院认为,司机曾某某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刘某,在当时,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曾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张某遭受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800元,原、被告三方最终握手言和。

  主持人:本报记者董子彪

  嘉宾: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振仪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克岩

  主持人: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的权责是如何划分的?

  朱振仪: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据此,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下,承运人所负有的义务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侯克岩: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责任划分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例如,公交车因扶手缺失、设备损坏、座位松动等情形给乘客造成损害,因车辆未能达到安全标准,则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主持人:哪些情况下,公交司机不承担责任?

  侯克岩:案例三中,司机曾某某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刘某,在当时,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司机曾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