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7月 11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近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央视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要求赔偿303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该行为是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进行的商业合作。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此外,百度公司提交涉案作品与央视频商业合作的聊天记录属于自制证据。裁判结果为,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共计50.28万元。

附:裁判文书全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7486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央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戴福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央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安卓端手机APP“好看视频”开屏位置连续十日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在www.baidu.com连续十日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在《法治日报》之非中缝位置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合计303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安卓端手机APP软件“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原告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原中央电视台)授权,取得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所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之独占性的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原告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权利,且原告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电视/视频节目传播服务系原告和被告经营的核心商业服务,原告和被告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提供前述电视节目的直播服务,不仅是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复制权、广播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的故意侵害,亦是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据《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此诉,请依法裁决。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

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电视台无权处分属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权利,进而原告更不能依据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主张权利。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并不享有“专有使用权”,无权独立提起诉讼。

二、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事实上是被告百度公司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央视频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的商业合作,为“央视频”对涉案作品进行上线推广、引流,不存在被告百度公司侵权问题。被告百度公司与“央视频”在主观上形成合作推广的共同意思表示,进而进行了客观上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沟通协调的分工合作工作。被告百度公司与“央视频”分工合作(即“央视频”提供涉案节目、被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等技术),百度公司在客观上为“央视频”上线推广、引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其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事实

央视公司提交2020年春节联欢晚会(以下简称涉案作品)DVD光盘、封面及封底显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

2020年春节联欢晚会片尾记载:本节目音像制品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出版发行;2020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版权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所有,需经授权,方可使用。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其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包括在本授权书签发以前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出索赔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

2020年8月17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出具情况说明,记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由原中央电视台、原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成。对于中央电视台全部电视频道及片尾署名包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和中央电视台(含中央电视台各内设机构、栏目组)的全部电视节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均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原中央电视台于2009年4月20日向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确认在该《授权书》有效期间(即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未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前),包括2020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晚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X020年元宵节特别节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年中秋晚会等署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节目,也在上述《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文件内容“……三、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十六)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整合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统一呼号为‘中国之声’。”

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cn、www.cntv.com.cn)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为央视公司。

央视国际(www.cctv.com)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为中央电视台。

二、被控侵权相关事实

百度公司系“好看视频”APP经营者。

原告提交(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694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24日、1月25日使用公证处云客户端“直播录像”功能进行录像,将拍摄内容提交公证处报告。录像显示,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下载“好看视频”APP,进入后在热门搜索栏目中包含“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专题。点击进入后显示“正在直播:2020央视春晚【央视频】”,其中播放内容与涉案作品一致。

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金额为2840元。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主张主体不适格,提交中央电视台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认为系不同法律主体,履行不同职责。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电视台作为另一个独立民事主体无权处分属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权利。原告不具有涉案作品“专有使用权”。

原告认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对涉案作品的权属进行了确认,原告权属链条清晰明确。

被告主张与央视合作,对涉案作品进行上线推广、引流,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新闻网《牵手央视春晚:百度彰显内容生态矩阵》;2.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人员信息,显示汪文斌为原告公司董事、央视频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视听新媒体中心主任;张娇怡,中国网络电视台产品创新总监;金文静,央视频编辑(微信截图显示用户名为“金金金^^”);韩嫕,央视网技术事业群副总经理、央视频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总监;3.群聊聊天记录,记载:汪文斌称娇怡与于洋(百度好看视频)对接,于洋在帮助联络百度上线推广事宜;后续与微信用户“金金金^^”沟通跳转细节,对方发布消息“百度渠道合作:1.拟在1月8日-1月17日重点推荐央视频直播门票抽奖活动开展工作:手机百度开机屏推荐、春晚相关关键字优化、搜索引擎优化、热搜榜、PC端推荐呈现、百度系产品百度贴吧、百度百家号对相关内容进行全量曝光。2.拟于1月16日,联合开展百度央视频‘好运中国年’(对吗?)直播活动。央视频:提供主持人一名(待定)春晚彩排门票5张正式门票1张。百度:配合提供?奖金。配合百度系贴吧、手机百度、好看视频全量曝光推广”,之后于2020年1月24日12:04询问“保障班同事有多少呀”;2020年1月24日19:32百度工作人员称“央视频相关资源都已生效,您让主任放心,刚刚我们针对央视频推广刚开了vp特别会议”;4.好看视频用户协议,记载:1.1服务内容好看视频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

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证明目的,无法确认截图中各方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内容与“2020春晚节目整场直播”无关联,是洽谈推广“央视频”APP,被告提供侵权播放时无链接显示来源、无跳转,无URL地址。原告认为被告并未提交来自“央视频”的授权或协议,且原告仅授权“央视频”APP对涉案作品在“央视频”APP上进行传播的权利,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占专有的权利,“央视频”无权对外进行授权。

四、其他事实

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的价值,提交:1.国家版权局2020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其中包含涉案作品;2.2019年春晚内容合作协议,记载原告(甲方)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乙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2500万元,取得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元宵晚会、历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3.(2016)沪0115民初38167号及(2021)沪73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4.好看视频、百度公司、2020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百度百科介绍;5.蝉大师中“好看视频”下载量渠道分布图及累计总下载量为9894058720。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授权书、情况说明、文件说明、备案查询、公证书、网页截图、协议、判决书,被告提交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根据央视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央视公司经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及其他提供的权利。央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侵权的被诉行为实质为百度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其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调整范围。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中表述的授权内容并非严格意义上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其中对于广播的授权明确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同时还明确授予央视公司其他提供的权利,上述授权内容实质上包含本案被诉的通过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因此,对百度公司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央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进入“好看视频”APP安卓端,在热门搜索栏目中,显示“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点击后可以正常播放“2020央视春晚”,在百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其实施的上述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涉案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关于百度公司主张其与案外人央视频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合作,由该案外人提供涉案节目,百度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等技术,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作品播放的过程均在“好看视频”APP内进行,并未跳转到第三方平台,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此外,百度公司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但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百度公司在明知涉案作品已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禁止未经授权进行网络传播的情况下仍提供涉案作品的网络实时转播,构成对央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故本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央视公司还主张涉案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广播权,对此本院认为,复制权是著作权人通过对复制件数量的控制达到对作品传播控制的权利,应满足基本呈现作品内容且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被诉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属于临时的再现或播放,不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因此,不属于复制权调整的范围。广播权调整的是无线广播、有线转播及公开播放广播的行为,上述实时转播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属其他权利的内容,故,对央视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央视公司还主张被告盗播了涉案节目的信号,侵犯其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对此,本院认为,被诉行为发生时,著作权法关于广播组织权的界定无法涵盖网络直播行为。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主张被告在其APP开屏位置、网站刊登侵权声明并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其声誉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央视公司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收益,而被告主张其未获得收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此种情况下,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清。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被告在涉案作品直播过程中进行网络实时转播,侵权行为发生及持续时间处于涉案作品的热播期内,存在分流观众的可能;2.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与涉案节目类似的作品对外授权价格较高,有较高的市场价值;3.涉案作品处于涉案APP热门栏目;4.涉案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百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另原告主张律师费20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0元,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金额为2840元,本院依据合理性、正当性、关联性,酌情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知识产权专门法起到补充保护的作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是有限的,若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对某一类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通过知识产权专门法来进行调整,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进行调整。本案中,原告被损害的利益,源于被告通过网络实时转播涉案作品侵犯其其他权利的行为,已经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原告的利益亦通过著作权法设置的补偿机制予以充分补偿,因此,本院对于原告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公证费2840元;

二、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百度公司负担60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张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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