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不仅是法人的“身份证”,也是股东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权利行使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中,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实际上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譬如近日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率人上门抢公章事件。此类案件相较于普通的损害公司权益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受当当网“庚子夺印”事件启发,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诉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06年,凤永公司成立,股东张林虎、权赫南各占公司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权赫南,均已完成工商登记。
二、2008年,权赫南无偿将其持有的凤永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嘉德公司,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勇并任凤永公司总经理。此时,邵勇实际控制着凤永公司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并掌管所有证照。
三、2008年11月2日,凤永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张林虎担任董事长,取消权赫南原委派的董事成员和董事长。
四、2008年12月18日,凤永公司章程、嘉德公司与张林虎签订的凤永公司经营合同均载明:由张林虎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张林虎、权赫南、邵勇签署委托书委托杜洋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公章等材料物品由邵勇掌控,导致受托人杜洋无法完成变更登记。
六、凤永公司遂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请求判令邵勇返还公司证照。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风永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外部纠纷应遵从商事外观主义,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原则。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公司内部纠纷,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内部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公司内部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为权利主体,向无权占有证照的一方主张返还。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公司内部纠纷,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内部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体现公司内部意志的法定代表人才享有以公司名义进行起诉的权利。
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其实质往往涉及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系公司内部纠纷。究其原因,在于“公司自治”乃现代公司法之精髓,而公司自治之核心即在于公司行为自由,也即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公司内部事务。在涉及诸如公司证照的管理等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应遵照意思自治原则,以公司的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实质要件为主要依据。而在涉及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遵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原则,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要求,从而实现“内外有别”。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故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时,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作为抽象的人资集合体的公司,其行为必须通过公司内部的人来实施。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有权通过会议的形式确定公司意志的表示机关——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公司涉及内部纠纷的诉讼时,体现公司内部意志的法定代表人才享有以公司名义起诉的诉讼权利。
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工商登记与董事会决议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判断谁能代表公司意志,应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故本案中,有权代表凤永公司,并有权以凤永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应该是由凤永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张林虎。
二、公司证照的实际保管或持有人没有合法理由继续保管或持有公司证照的,应承担返还公司证照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不仅包括公司享有的货币、固定资产、债权等,还包括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财务资料。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公司的公章类证照由谁保管,但实践中为方便公司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专人实际占有、控制。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变化,此前有权保管公司证照的人员则可能不再符合继续保管证照的条件,此时即应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如果拒不返还,或者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利用公司证照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公司证照。
本案中,凤永公司的证照由总经理邵勇掌管,公司经过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在公司相关变更登记事项未能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邵勇返还相关证照,邵勇没有证据证明其继续持有凤永公司证照有合法理由和依据,邵勇应承担返还公司证照责任。
我国目前并未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事项作出明确法律规定,而证照保管使用不当会滋生巨大风险隐患,实务里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当公司证照被无权占有人侵占时,何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之诉?我们建议一般可按照以下方式判定:
1、公章由非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可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公章由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可由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应提供选任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此时,无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内部决议选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后者均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类案参考
二、成之德、胡锡昌应当返还中青无锡公司的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务的重要凭证,应归中青无锡公司所有。成之德、胡锡昌在任职期间,行使中青无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掌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成之德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胡锡昌作为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即使由他人保管,也是受成之德、胡锡昌的指示,辅助其管领公司证照、印章和财务账册,因此仍应视为成之德、胡锡昌实际占有。成之德、胡锡昌被免去中青无锡公司的职务后,无权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之德、胡锡昌应当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物账册给所有权人中青无锡公司。
二、陈少棠应当返还嘉裕德公司的公章。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是公司的合法财产,被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本案,陈少棠主张其持有公章的依据是其系公司股东,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公司公章的占有、控制和管理有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嘉裕德公司作为公章的所有权人主张陈少棠予以返还,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