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7月 11

“公司法改革: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2018年4月2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第六届“中国商事法的结构模式与制度创新论坛”——“公司法改革: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暨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致开幕辞。陈甦研究员首先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在谈及公司法改革问题时,他强调“不能为改革而改革”,公司法的变革是由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制度环境所决定的,需要充分分析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事法治建设的客观实践需求。首先,从我国公司法发展历程来看,在不同阶段公司法的立法和修订均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也受制于当时的社会信用环境。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创新发展,社会信用机制也在逐步发生调整,商事交易的“再熟人化”特征渐趋明显,在此基础上必须考虑公司信用基础的根本性变化并适当调整公司法的制度构成;其次,对于公司法改革的讨论必须立基于我国私法整体体系之下,必须充分检讨公司法与民法总则、证券法、婚姻法等法律的结构关系,深入反思公司法改革可能产生的法体系效应并在制度建构上进行协同化处理;最后,公司法实证研究有待改进与加强,只有在扎实的实证研究基础之上才能更有底气反思公司法的制度重构,学界有必要通过实证研究对既有公司法的规范进行全面评估。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针对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主旨研讨。

赵旭东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已经较为完善,但一些基本性制度仍然需要优化,公司法存在全局性修改的必要。随后,他重点就公司治理、公司资本、公司担保、股东大会、股东投票权、对赌协议、公司法与司法解释的衔接等八个方面应当如何改革进行了深入分析。

甘培忠教授就董事信义义务的制度起源与内涵界定做了精彩的发言。他认为不能将董事忠诚义务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义务完全等同,因为前者对于董事有更为严格的要求。甘培忠教授还就勤勉义务的司法判断标准问题结合我国实践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董安生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公司法修改提出意见:一是加强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研究,必须注意到其法理界限;二是公司登记要披露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信息,有必要确立实缴资本催缴制度;三是对关联交易、关联人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四是要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范健教授指出如果对既有公司法没有深刻的把握就很难达成预期的改革目标,必须基于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国际地位、国际环境去考虑未来公司法的改革走向。同时,他通过回顾公司法发展历史对公司法改革应当如何展开进行了全面阐释。

叶林教授以公司治理为核心分析了公司法改革应予关注的基本问题:一是公司法修改与外部制度环境息息相关;二是股票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的法律规制问题;三是董事、监事、高管的信义义务强化问题;四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合理性建构问题。

周友苏研究员主要就公司形态改革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目前在公司形式上存在法律规定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如非公众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差别不大,但若径自取消则会面临诸多问题,是否可通过增加准用条款加以调整有待进一步讨论。

管晓峰教授提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平衡是公司法改革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他认为应当重点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主导性商事主体且具有重要经济影响,但公司法规定不够全面,不能实现回应性调整。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朱义坤教授分别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评论。

蒋大兴教授认为公司法改革不能仅在技术层面进行修改,必须要重视其所受到的文化拘束。他从重构公司的信用基础、重构公司治理的体系逻辑、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缓和、强制性规范识别的简化四个方面结合做了精彩的发言。

梁上上教授的发言“以小见大”,他通过评议“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出公司法改革在公司减资制度构造方面尚有很大完善空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构成要件。

刘俊海教授作为与谈人,对公司法改革过程中国际惯例与中国文化的辩证关系、人格信用、公司治理、如何区分法律规范等问题发表了看法;李建伟教授就公司分类是否可以做根本修正以及强化公司治理机制的实效性问题回应了主题发言人的讨论;朱义坤教授从区域优势以及组织安排角度分析了建立打通粤港澳三地的新公司类型的可能性。

第三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姜朋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副研究员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郑观助理教授分别作为与谈人发表了看法。

钱玉林教授认为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是未来应该推进的主题。他对公开公司、封闭公司的分类表示赞同,并指出应以公开公司为基础来设计公司法规范体系,对于封闭公司增加一些特别规定即可,当然这同时需要重构对于公司股权的理论认知。

傅穹教授以“同股不同权:争议中的胜出者”为题做主题发言。他认为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优劣,还需要时间予以检验,但“一刀切”的监管并非明智之选,必须回应创新经济并吸引高成长性的创新产业公司上市。他同时强调应当提升我国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

黄辉教授认为公司契约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就界定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则的路径而言,一方面根据公司法规则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僵化之虞,另一方面更需要从公司法规则修改这一动态过程角度进行分析,特别是法院对规则修改的事后审查角色问题。

姜朋副教授从公司法条文繁简维度发表精彩演讲,他认为公司法中存在部分过于繁冗的规定和部分过分简省的规定,部分规范也存在形简实繁、形繁实简的问题,在公司法修改时应当妥当加以解决,特别是结合公司实践评估繁简是否得当以及应当如何调整。

赵磊副研究员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同时指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基础尚不明确,将其解释为缔约请求权更有悖法理,他继而从组织法、行为法角度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深入解读。

季奎明副教授作为与谈人从三个维度评论了公司法改革的相关问题:一是公司法实施以来始终没有解决的问题;二是从既有公司法结构入手有待解决的问题;三是司法解释给公司法带来的新问题;郑观助理教授针对公司形态改革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将两类公司纳入一部公司法有其实践上的功能性:一是提取公因式之形式功用;二是漏洞填补、内容审查之实质功用。

 
第四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主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余斌副研究员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清华大学法学院高丝敏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游助理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钟维助理研究员则是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

王建文教授指出公司法存在六对矛盾,公司法修改应该认真加以考虑:一是股东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三是在两权分离治理模式下内控人与出资人之间的矛盾;四是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五是股份流动中当前投资者与未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六是公司自治与管制之间的冲突。

于莹教授指出必须充分理解资本认缴制给公司资本制度到底带来了哪些根本性变化,她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关系为例评析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新问题。此外,她还回应了其他单元的主题发言并发表了看法。

曹兴权教授围绕股东表决权滥用问题做了精彩的主题发言。他认为限制表决权滥用理念是正当的,但本身应受理性限制。应在权利指向、事务类型、规范类型、诚信义务主体等维度区分的基础上,在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中保持适当谦抑性。

徐强胜教授认为公司法重要的功能在于塑造公司信用。公司信用主要体现为公司应有的人格与良好的公司治理。其中公司人格的基础是公司资本,最大表征则为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公司法的修改应以完善公司信用为主线,树立公司人格,提高公司治理。

余斌副研究员就异议股东股权回购问题做了主题发言,她认为债务安全与股东利益同样重要,不可顾此失彼而使资本安全成为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借口。在股东与公司不能就回购问题达成合意时,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回购。

与谈人高丝敏副教授就公司规则的本质、债权人保护与公司信用、同质性法律与异质性公司问题回应了主题发言;周游助理教授分析了公司法功能的嬗变问题,他认为当代公司法不能单纯以被动填补缝隙为目的,而需在公司基本框架、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机关设置等关键制度领域引入主动提供多重选项的模式;钟维助理研究员针对徐强胜教授从个人信用到制度性信用的观点以及蒋大兴教授关于公司信用从物到契约再到人的观点做出回应性评论。

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邹海林研究员首先对本次研讨会的参与者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在谈及公司法改革本土化问题时,他指出必须在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下反思要用什么理论来指导公司法改革,同时公司法学术讨论必须找出实践中真正的公司法问题来进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判断清楚公司法修改需要进行哪些层面的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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