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今,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依法提起公诉248件546人。4月2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多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经典案例。
被告人史彦洋2006年成立了”九天考资网”,主要从事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网络培训、课件辅导等相关事宜。2009年开始,史彦洋先后雇佣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视频、音频课件上传至”九天考资网”,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一定费用,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额共计58万余元。经审查郑州市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史彦洋依法提起公诉,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史彦洋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案是利用互联网平台,针对司法考试考生,受众面广泛,通过发展会员点击下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在网络领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郑知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彦洋,别名于洋,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现成,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彦洋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彦洋及辩护人崔现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史彦洋先后雇佣朱XX、崔X(二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视频、音频课件上传至“九天考资网”,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一定费用,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84056元。案发后,史彦洋家属赔偿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九天考资网服务器硬盘、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光盘、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属的证明文件、北京展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谅解书、有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九天考资网会员注册、浏览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马XX、李XX、李X、郝XX、梁X、徐X、陈XX、朱XX、崔X、王XXX、杨X、陈X1X1、喻X、赵X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史彦洋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彦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非法经营数额584056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史彦洋辩解称涉案的“司考宝”软件不仅包括侵权视频、音频,还存在其他未侵权部分,因此,对非法经营数额应按侵权内容所占比例进行划分。
其辩护人辩护称对非法经营数额应按侵权内容所占“司考宝”软件的比例进行划分,被告人史彦洋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赔偿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史彦洋自2006年成立了九天考资网,主要从事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网络培训、课件辅导等相关事宜。2009年开始,史彦洋先后雇佣了朱XX、崔X二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音频、视频课件传至“九天考资网”,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一定费用,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84056元。案发后,史彦洋家属赔偿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1、被告人史彦洋的供述,2006年,其创办了司法考试的辅导网站,取名为九天考资网。之后自己开发了司考宝软件,把该软件放在网站和一些公开软件下载网站上,九天考资网的注册会员在交费以后才可以正常使用该软件,该软件存有司法考试咨询、案例分析、音频课件等,学员在交费后可以开通使用权限。其对他人授权使用课件没有相关证据。
2、证人马XX证言,证明北京方圆众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史彦洋司考宝音频、视频中授课老师是签有独家授课合同的。史彦洋未经其许可,擅自将该音频、视频以低价方式有偿提供给其会员,给北京方圆众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证人李XX证言,证明其通过九天考资网以680元的价格下载辅导资料包括涉案的音频、视频老师的课件。证人崔X证言,证明其在九天考资网工作,主要从事将网校的讲课视频,音频下载到电脑,将其压缩后上传至服务器供网络用户使用。证人王XX证言,证明2011年7月、8月,“于洋”(史彦洋)和他说想办一个考前的考题预测班,由其各自招收学员进行听课,由王朝勇负责授课,“于洋”(史彦洋)收取1180元费用,学员通过考试后给其课酬费用。另,还有证人黎X、郝XX、梁X、徐X、陈XX、朱XX、杨X、陈X1X1、喻X、赵X等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涉案视频、音频中授课老师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各授课老师独家授权该公司享有但不限于在公开课、讲座、上课过程中的讲义(电子版、纸板)、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使用权,如发现侵权行为,授权该公司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
4、2011年8月24日,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卫东报案,郑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史彦洋妻子达成谅解及民事赔偿协议书,史彦洋家属向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50万元。
5、经侦查取证并由检察院公诉确认被告人史彦洋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84056元。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九天考资网会员注册、浏览情况为证。
6、本案另有九天考资网服务器硬盘、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光盘、北京展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被告人史彦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彦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并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史彦洋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关意见,经查,“司考宝”软件中虽包含有其他编辑部分,但该部分内容与涉案侵权视频、音频部分共同组成“司考宝”软件,并由史彦洋提供一次性有偿下载服务,侵权内容与其他内容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性产品,故被告人史彦洋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史彦洋非法经营数额584056元,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处罚。史彦洋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属初犯,且已赔偿权利人150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彦洋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王富强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正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