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沃尔玛中国正式回应媒体和消费者,称从2018年3月15日起,沃尔玛华西区和微信达成深度合作关系,将推出优惠。同时,3月15日起,沃尔玛在华西区的91家门店暂时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这是一个商业决定,沃尔玛不定期对业务进行回顾”。
沃尔玛宣布在部分门店暂停接受支付宝支付的消息,迅速引发围观,“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涉嫌垄断”“这是不正当竞争”等声音接连出现。这样一个“商业决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能不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一、沃尔玛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并且滥用垄断优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为垄断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综上,目前沃尔玛并不具有垄断地位,也未涉及滥用垄断优势。
二、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是否违法?
由于早前消费者在沃尔玛门店可以用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支付习惯已经养成了,现在宣布支付宝不能用了。对于习惯使用支付宝结账的消费者来说,这一行为剥夺了他们自由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其早前可以使用支付宝,与支付宝签署有协议,支付宝可就此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