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林在往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环磷腺甘”药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每销售1支“环磷腺甘”药品给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科长袁战成(已判刑)回扣款人民币2 元。在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共支付给袁战成17.933万支“环磷腺甘”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5.866万元。另查明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杨林在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药品过程中,为让袁战成给其提供方便,假借合作经营名义,将袁战成不参与实际出资经营和管理的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的“小儿氨基酸”药品利润共计人民币53.36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全部支付给袁战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院公诉局依法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林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犯行贿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